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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2012-12-28 10:02:29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编辑 [字体:          



 

 为加强南昌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更好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并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gt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称为结建地下工程。
     独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称为单建地下工程。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产权管理等全过程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保证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范有序。
     三、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环保审批、项目立项、方案审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使用和管理。管线(含共同沟)、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建成或在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需补办相关手续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划、人防等部门应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划要求。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确定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和人防工程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具体规划要求;暂不能明确的,则应在项目方案审批时,结合方案设计,对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和人防工程的规模、位置、战时用途、防护面积、设防标准等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实际建造情况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按《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地下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不随意改变。
     五、地下空间的供地方式、用途、出让年限、地价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兼顾人防建设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如涉及有偿使用,应以租赁方式供地,以保障人防建设的使用需要。
     由同一建设主体结建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同一种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连同地表手续一并报批。
     单建的地下工程,按上述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凡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租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单独报批。
     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或利用自有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改扩建为经营性项目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
     如地面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划的要求,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地面使用权人按现行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进行用地审批时,按照规划、人防部门批准的文件,明确地下空间的范围、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用途及年限按《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确定。
     (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参照土地价格确定的程序,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的建造成本、投资回报、使用年限、空间层数等多种因素,由中介机构按出让时的时点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
     (四)凡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人防部门明确人防工程等相关要求的,经评估测算后,应在出让公告中标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暂不能明确的,则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中标单位需按规划、人防部门批准的方案,经评估测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洪排涝、安全和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三)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和人防设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造成危害或破坏;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
     (四)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地下防护建筑还应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即连通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七、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筑,不得出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可销售面积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
     八、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确保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并符合环保卫生、防洪排涝要求。
     九、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规定:
     (一)地下空间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实行分开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设立宗地。
     (二)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过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组织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验收测量,测定实际垂直投影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以及三维界址点位置。
     (三)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应以用地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类型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划用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
     对混合型用途、且建有地下停车库(位)的宗地,地下停车库(位)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年限与该宗地最高使用年限一致,并在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
     (四)本《意见》实施后,单建的地下工程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登记时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结建的地下工程还需提供市规划部门的许可材料。
     (五)本《意见》实施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除需提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地下空间产权证明、市规划部门许可材料、地下空间建筑物测绘资料及人防等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和公共设施位置、范围图等相关资料。
     (六)土地登记机构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以及相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等状况。
     十、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确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确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下)。
     十一、经依法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
     十二、本意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本意见自2011年2月1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