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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2012-12-28 09:58:57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编辑 [字体:          



 

南昌市委洪发[2012]19号(2012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常设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隶属县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按总农业人口万分之一的标准配备专职人员,向所辖乡镇派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每个乡镇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落实组织村庄规划编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与报批,并将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报告。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隶属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经费由县财政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土管的副乡镇长担任,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土管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4.各县区成立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副县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城管局。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对控违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人员,向县区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5.县区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及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长担任。
    6.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分管人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7.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庄规划要按照“生态型、产业型、社区型”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秀美乡村建设要求,协调好村民生产、生活和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的关系,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的坐落位置,以及水、电、路、管线、房屋、社区服务设施的布局,彰显新型农村村落社区的居住、生产和民俗文化等综合功能。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8.市、县、区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9.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10.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12.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县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3.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牵头,会同土管所、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
    (一)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14.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
    (4)实行月报制度,由村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5)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
    (6)协助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行为。
    15.乡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
    (1)乡镇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
    (2)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16.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三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违法建设的基本资料及时分类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同时报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移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村两级要做到每月及时汇总上报控违材料,涉及重大违法建设的案件应一事一报,对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市、县区督导巡查制度。由市、县区纪委、规划、城管、新村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县区、乡镇、村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农民建房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17.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申请二级以上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启动问责,追究责任。
    18.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各乡镇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落实,通过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组织依法拆除行动的,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相关乡镇、县城管、规划、国土以及公安、纪检、监察、新闻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将拆除工作落实到位。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9.县区城管局、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领导是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接受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每起扣3分。
 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由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及以上的,由县区长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以县区委办、县区政府办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区委、县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依法罢免相关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累计扣分12分及以上的,乡镇分管领导以及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长依法罢免或就地免职;乡镇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或依法罢免。
    (5)市、县、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本意见实施之后,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担任实职的人员一律免职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0.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县区、乡镇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市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21.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各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在三年内负责完成县区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指导做好每年度新农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为村民提供村庄规划技术咨询等服务,并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居)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转用批准后,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23.加大奖补资金筹措力度。根据全市农村每年新建农房的实际需求,为引导建房农民按规划和新户型要求建设,鼓励建房农民建新拆旧,市、县区两级分别设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专项奖补资金,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村建规划建设管理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40%和60%,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县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24.加大推广新户型奖补力度。对拆除旧房,并经批准按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补;对新单独立户,需要新扩建住房的,经批准且采用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补。本条款两项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专项资金分别承担40%和60%。
    25.加大村点集中连片整体规划改造力度。对经批准的新村建设改造项目,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支持,市、县区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计划,按每户平均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扶持新基村点的公共设施建设。
    26.加大项目整合力度。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将惠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建新村庄或因原宅基地确属特别紧缺需开新基建新村庄的村点和按规划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植树造林、农业产业化扶助、一村一品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电气化改造、血防改厕等惠农项目,都要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支持新村庄和农民新居建设。
    27.加大农村宅基地统筹协调力度。鼓励农村村点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和农村新社区,并鼓励建新拆旧,以解决农村建房宅基地不足,提高农村现有宅基地使用效益。对于在村庄规建过程中,确因宅基地特别紧缺而无法满足农民建房宅基地需求的,或需开新基建新村的,各相关县区要根据所需新增宅基地的缺口量,每年度做出计划安排,报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政府酌情统筹解决。
    28.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可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9.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各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30.本《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