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听证程序规定》(修正)的通知
洪规发[2012]35号
各处室、分局: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规划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对原《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听证程序规定》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规划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局实施规划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许可事项;
(三)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经本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 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对需要组织听证的规划许可事项,经经办处室、分局,报局领导批准,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是非本规划许可项目的经办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就许可事项的事实、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就许可事项的事实、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项目经办人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项目经办人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项目证人的;
(四)与本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四)与本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可予以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主要领导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的测量人员、翻译人员,其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的测量人员、翻译人员,其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本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员、证人、测量人员、翻译人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规划许可申请人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办人员是指对本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建议的项目具体承办人员。
听证会多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委托代理人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经委托的代理人人数不得超过2人;经推选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本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听证会:
、
(一)听证事项所涉的技术专家;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或推选1至5人代表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六)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或推选1至5人代表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六)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按照通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五个工作日前向听证组织处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提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七个工作日前合理确定参加听证会及听证会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对确定的陈述人或者陈述人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二个工作日前向听证组织处室提出,由听证组织处室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四条 本局实施规划许可属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并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本局实施规划许可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的,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本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办处室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七个工作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盖有本局印章。
听证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听证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
第十八条 书记员在听证会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四)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四)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组织处室的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二)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办人员陈述审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事实和适用法律,说明拟给予的审理意见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和材料;
(三)申请人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
(四)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五)参会人员就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发言;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发言陈述、回答听证人询问或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时,应当保证其陈述事项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主持人可以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询问,但主持人认为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所有与认定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经办本规划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的方式;
(六)经办人员对听证事项准予规划许可或不予规划许可的陈述;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陈述意见;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的记录;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也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听证组织处室的局分管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项目经办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听证认定的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八)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一)案由;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项目经办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听证认定的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八)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规划许可的决定。
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延期或中止听证的,听证组织处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或造成听证终止的,本局可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是否给予规划许可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听证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作出错误的规划许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听证主持人对其陈述的意见不予采纳,并可以取消其听证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列入本局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 1日起施行。
附件:《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此致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1.(材料一);2.(材料二);
附件:1.(材料一);2.(材料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