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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日期:2013-01-07 10:32:35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编辑 [字体:          



 关于施行《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规字[2012]145号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公、旅馆类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本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南昌市办公、旅馆类建筑规划设计管理
    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公、旅馆类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市区范围内的办公、旅馆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性质进行设计、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性质和用地性质。
二、本规定适用于出让用地及村属集体产业用地内的办公、旅馆类建设项目。
三、为避免误导消费者,办公、旅馆类建筑项目中单栋建筑应在名称中明确建筑性质,不应出现带有花园、花苑、公寓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
四、办公、旅馆类建筑设计(平面及立面造型等)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一般采取公共走廊等形式布局。单体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开间及立面应规整,凹凸不得过多。
五、办公类建筑应以开放式办公、半开放式办公或单间式办公为主,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0㎡。每层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每400㎡的可设置一处公共卫生间。配置独立卫生设备的小空间办公室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每层办公楼计容建筑面积的20%,卫生设备还应结合管井集中设置。
六、办公、旅馆类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特点,空调室外机应结合建筑造型统一设置。办公建筑一般不得设置阳台,因造型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进深应小于等于1.2米,阳台累计长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40%。
七、办公类建筑建筑必须配备门厅、物业、收发、会议室、开水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其面积不得少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
八、本规定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执行,已出具规划条件,但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的办公、旅馆类项目,按以上要求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或经技术审查会已通过的办公、旅馆项目,建筑的空间形式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控制。